2021年4月30日,歐亞經濟委員會內部市場保護司在官方公報發布第2021/266/AD18R1號公告,發布對原產于中國的進口載重輪胎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披露,裁定若取消涉案產品的反傾銷稅,涉案產品的傾銷,以及該傾銷對歐亞經濟聯盟產業構成的損害將繼續或再度發生,因此建議維持2015年第154號決議所確定的反傾銷稅,有效期為5年。涉案產品的歐亞經濟聯盟稅號為4011201000和4011209000。
2014年9月1日,歐亞經濟委員會對原產自中國的進口載重輪胎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。2015年12月18日,依據2015年11月17日第154號決議,歐亞經濟委員會開始對華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,反傾銷稅率為14.79%~35.35%,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7日。2020年8月19日,歐亞經濟委員會對華載重輪胎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。2020年11月17日,依據歐亞經濟委員會2020年11月13日第143號決議,歐亞經濟聯盟延長中國載重輪胎反傾銷稅的有效期至2021年8月18日。
原文:
https://docs.eaeunion.org/docs/en-us/01429202/oa_30042021